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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申報審批程序,明確職責分工,提高項目決策水平,根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農業部管理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評估、審批與計劃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法規、政策,起草農業基本建設計劃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提出年度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總體方案和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統一審批基本建設項目,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歸口管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審核、審批直屬單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農業部行業司局負責提出本行業投資計劃建議,初選本行業基本建設項目,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概算,組織本行業項目的實施,管理本行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包括統一規劃布局,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項目申報,根據委托審批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組織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施工建設等。 第四條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批與投資計劃下達,堅持先開展前期研究、后申報項目,先專家評估論證、后進行決策,先審批項目、后下達投資計劃的原則。 第五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根據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結合農業行業發展的需要和農業部的中心工作,在綜合部內行業司局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項目投資指南,報部常務會議或部領導審定后發布。 項目投資指南應主要包括年度投資方向和項目重點領域,目標任務和區域布局原則,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以及投資控制規模等。 項目投資指南于每年第四季度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統一印發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直屬直供墾區,指導相關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地方及直屬直供墾區申報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文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屬直供墾區以計字號文報農業部,分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有關行業司局。 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項目文件,由各單位內的投資計劃管理機構會同業務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和審查,以計字號文報農業部,分送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有關行業司局。 第七條 立項評估和初步設計評審原則上應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承擔。評估(評審)機構組織專家按類別對項目進行評審。每個項目應由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提出獨立審查意見,評估(評審)機構綜合專家意見后形成對項目的評審意見。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制定項目立項評估辦法和評估標準,會同行業司局統一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工作。包括統一從農業部基本建設項目專家庫中抽取并確定評估專家,統一評估細則、時間和地點等。 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承擔項目的初步設計,由農業部行業司局負責評審;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與概算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負責評審。 項目評估(評審)費用根據實際支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擔。 第八條 經專家評估通過的行業項目,由農業部行業司局進行初選,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提出年度項目總體安排意見及初選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詳細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與來源、建設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農業部發展計劃司根據投資可能、項目評估結果和行業司局的初選意見,對項目進行審查和綜合平衡。對限額以上或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審定同意后再由我部審批的限額以下項目,按程序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審批或審定;對由農業部審批的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項目,經部常務會議審定后,報主管部長審批立項;對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報主管部長審批立項。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主辦,有關行業司局會簽,報部領導簽發,以農業部文件下達。 第十條 地方及直屬直供墾區承擔項目的初步設計,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上(含600萬元)的,由農業部行業司局根據項目評估意見,辦理批復文件;中央投資在600萬元以下的,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和行業司局。農業部直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發展計劃司或委托相關部門根據項目評審意見辦理批復文件。 農業部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以辦公廳文件下達。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一經農業部批準,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文件執行,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建設性質、建設單位、建設內容、降低工程(貨物)質量、壓縮投資規模等。 第十二條 確因客觀原因需進行重大變更的項目,應當重新向農業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變更: (一)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變更建設性質的; (三)變更建設單位的; (四)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導致項目主要使用(服務)功能發生變化的; (五)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變更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 第十三條 施工圖預算總投資變更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5%以上的,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批初步設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原審批部門申請批準: (一)變更建設期限; (二)變更招標方案; (三)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但不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情形的; (四)變更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超過立項批復總投資10%以下的,或者實施過程中投資變動超過批準的項目總投資10%以下的; (五)其它變更。 第十五條 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可列入農業部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并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年度投資。 對農業部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建設內容比較簡單、中央投資規模小于100萬元(不含100萬元)的地方和直屬直供墾區的項目,可適當簡化、合并相關程序。由農業部有關行業司局根據項目申請文件,直接提出項目計劃安排意見(要列明具體建設內容和規模),報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綜合平衡后,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部行業司局是指農業部內管理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機化、鄉鎮企業等司(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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